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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开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廊坊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开民初字第111号原告:廊坊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创业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风歧,董事长。被告: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温陈工业园。原告廊坊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价值309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廊坊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9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茵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樊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