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4)福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烟台市福山区张格庄镇文家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欠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烟台市福山区张格庄镇文家村村民委员会;郭宝华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4)福执字第477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张格庄镇文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于春德,村长。 被执行人:郭宝华,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烟民四终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宝华银行存款9786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宏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黄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