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严双月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双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75号罪犯严双月,河北省满城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04)满刑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双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八年十月十日、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和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严双月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0月20日至2014年4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5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双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8月17日至2015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