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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白立红与朱鸿、谢婉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立红,朱鸿,谢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白立红。被执行人:朱鸿。被执行人:谢婉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中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鸿名下位于科海路北极海小区3号楼3号、产权面积1688.65平方米,房产证号鲁德字第××号房产的查封,并过户给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秋审判员  姜红岩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白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