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刑二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孙文金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文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刑二终字第17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文金,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江西省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执行逮捕。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审理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文金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饶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孙文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孙文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文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孙文金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文金撤回上诉。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2014)饶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寿涛审 判 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姜金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支鲁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