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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二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原告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与被告铁岭金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00069号原告: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被告:铁岭金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与被告铁岭金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铁岭金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晔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