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林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273号原告:林某。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明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王 婷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