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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邢台市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50号原告邢台市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郭金房,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辉,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滑志宾,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林栋,男,197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栋物业服务合同服务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邢台市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台市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闫少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