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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焦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焦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1441号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风路98号华贵沁园春1幢负2-7号,组织机构代码67338097-6。法定代表人:程洪,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俊,原告单位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焦琳,女,汉族,1974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焦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焦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华贵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孝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秋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