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树支等人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支,刘志和,刘某甲,刘某乙,马应丽,马某某,杨斌,杨从兰,杨兴,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张树支,女性,汉族,43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小学毕业。被执行人刘志和,男性,汉族,47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初中毕业。被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女性,汉族,11岁,学生。被执行人马应丽,女性,汉族,19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初中毕业。被执行人马某某,女性,傈僳族,12岁,学生。被执行人杨斌,男性,汉族,86岁,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初中毕业。被执行人杨从兰,女性,汉族,75岁,农林牧渔劳动者,文盲或半文盲。被执行人杨兴,男性,汉族,41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小学毕业。被执行人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清。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绍卫。张树支等人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祥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山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寇文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