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孙克举与陶树东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克举,陶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504号原告孙克举,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浩,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树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克举诉被告陶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克举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钧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俞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