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01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大丰建森建材有限公司、张波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大丰建森建材有限公司,张波,张建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01320-2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区中心A区6号。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丰建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海洋经济开发区C8区。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波。被执行人张建森。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丰建森建材有限公司、张波、张建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大商初字第080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波其他执行案件时,将其所有的房屋拍卖,后将拍卖款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应得部分已交付,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商初字第08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平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寅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