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玉某某与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某某,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85号原告:玉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壮族,农民,住柳城县。被告:覃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壮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玉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玉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玉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宁敏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彩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