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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玉某某与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某某,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85号原告:玉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壮族,农民,住柳城县。被告:覃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壮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玉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玉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玉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宁敏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彩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