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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辛某与郑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建,郑春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辛建,男,生于1983年4月24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刘家湾小区*号楼*单元***室。某。被执行人郑春子某,女,生于1986年5月31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宝钛城路1号1区**号楼*单元***室。。辛建某与郑某春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20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郑春子郑某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辛建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返还金首饰四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春子郑某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人辛建向辛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2092号民事调解书第四条中涉及郑某郑春子向辛建某返还金首饰四件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引社审 判 员  张 晶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