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马海军与张发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军,张发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79号原告:马海军,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吉林省。委托代理人:张杰、王鹏飞,山东乾元(龙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发强,男,37岁,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受理原告马海军与被告张发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海军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海军撤回对被告张发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马海军承担。审判员 王维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晓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