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许文忠与苟钊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忠,苟钊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432号原告许文忠被告苟钊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文忠与被告苟钊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文忠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文忠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许文忠负担。审判员 石林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