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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陈炎东与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炎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4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法定代表人:黄延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升华、张琪,、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炎东。再审申请人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炎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民三终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羊 琴审 判 员 饶 清代理审判员 王 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梦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