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超与张金刚、弋俊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张金刚,弋俊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315号原告李超。被告张金刚。被告弋俊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与被告张金刚、被告弋俊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超负担。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