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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超与张金刚、弋俊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张金刚,弋俊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315号原告李超。被告张金刚。被告弋俊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与被告张金刚、被告弋俊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超负担。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