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陇民初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天福诉文岗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福,文岗龙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陇民初字第00851号原告:张天福,男,生于1980年8月18日。被告:文岗龙,男,生于1974年6月29日。原告张天福诉被告文岗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天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文岗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张天福诉称:被告文岗龙于2013年7月左右承包火烧寨镇政府办公楼,同年11月20日将该楼内外粉刷以20600元承包给原告。12月20日粉刷结束,并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完工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4000元,其余款项被告承诺2014年春节过后一次性付清,后被告食言,一拖再拖,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由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6600元、利息1105.63元(利息自2014年5月23日至2014年12月8日,按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因索款误工费450元、因索款费用80元,共计人民币18235.63元。原告张天福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文岗龙所书欠条一份。被告文岗龙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文岗龙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文岗龙于2013年11月20日将由其承建的火烧寨镇政府工程的内外粉刷工程分包给原告张天福。在原告施工期间,被告支付工程款4000元。2014年12月20日,原告粉刷工程结束,并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原、被告通过计算,工程款共计20600元,除已付4000元外,尚余16600元未付。因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文岗龙遂于2014年5月23日向原告张天福出具欠条一份,写明“今欠张天福涂料款现金一万陆仟陆佰元整。小写:16600元(火烧寨镇政府)”。因欠款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由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6600元、利息1105.63元(利息自2014年5月23日至2014年12月8日,按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因索款误工费450元、因索款费用80元,共计人民币18235.63元。另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文岗龙向本院预付案件款共计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电话笔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所定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分包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完成其所分包的工程,承包人在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后,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如未能按期支付则应负担相应利息。本案原、被告双方就该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被告文岗龙亦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故被告文岗龙应依照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16600元及相应利息。因双方并未就利息进行约定,2014年5月23日被告文岗龙向原告张天福出具欠条时,原告张天福也未主张利息,且原告仅诉讼要求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2014年12月8日),故对利息应自被告文岗龙向原告出具欠条的第二日(2014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2014年12月8日)止,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计人民币503.50元。原告张天福所诉因索款误工费,本院酌情认定240元,其所诉因索款费用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正常交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文岗龙支付拖欠原告张天福的工程款人民币16600.00元、利息503.50元、因索款误工费用240.00元,共计人民币17343.50元,除已付8000.00元外,再付人民币9343.5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张天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文岗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00元,由原告张天福负担22.00元,被告文岗龙负担23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郭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