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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行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姜志戈与济南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志戈,济南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济行初字第232号原告姜志戈,女,43岁,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鲁豫,市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利,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姚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原告姜志戈不服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4)2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并向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与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姜志戈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志戈撤回起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于原告姜志戈承担。审 判 长  孙继发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人民陪审员  韦 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