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日中海运株式会社与天宏航运有限公司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日中海运株式会社,日中海运株式会社与被执行人天宏航运有限公司,天宏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日中海运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法定代表人:唐逸敏,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灵花,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宏航运有限公司(TIANHONGSHIPPINGCO,LTD)。住所地:伯利兹伯利兹,1777信箱(JASMINECOURT,35AREGENTSTREETP.O.BOX1777,BELIZECITY,BEILIZE)。法定代表人:侯民,该××董事。申请执行人日中海运株式会社与被执行人天宏航运有限公司(TIANHONGSHIPPINGCO,LTD)海事债权确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海法权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125号案中拍卖了被执行人天宏航运有限公司(TIANHONGSHIPPINGCO,LTD)所有的“航平(SAFESAILING)”船。经参与分配,本案除诉讼费用得到优先拨付之外,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一般债权未获得清偿。因被执行人天宏航运有限公司为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家强代理审判员 吕辉志代理审判员 夏淇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许 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