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龙执字第1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海南万福隆百货有限公司与海南坤瑞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万福隆百货有限公司,海南坤瑞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龙执字第1193-1号申请执行人海南万福隆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坚,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南坤瑞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学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海南万福隆百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坤瑞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7)龙民二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海南坤瑞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海南省东方市感城镇凤停村的海水高位对虾养殖场土地租赁经营权及该养殖场上的附属设施。为顺利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位于海南省东方市感城镇凤停村的海水高位对虾养殖场(从2014年9月3日至2031年1月20日止)土地租赁经营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该养殖场4、5、6、7、8排高位池虾塘和301号高位池虾塘,养殖场南部、北部、海边配电房及北部平房。[详见海口汇力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汇力远鉴报字(2014)第1000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运坤审判员 蒙 江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