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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陕西正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正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685号原告陕西正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官庄村。法定代表人林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虹波,西安市莲湖区红庙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华,西安市莲湖区红庙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66号甲。法定代表人:刘强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正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正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正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85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892.5元。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