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开商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严于雄与常熟市华臣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于雄,常熟市华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开商初字第00043号原告严于雄。委托代理人方永刚。被告常熟市华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经济开发区通港路88号滨江国际大厦四楼401-10室。法定代表人金建豪。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于雄与被告常熟市华臣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于雄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严于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于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严于雄负担。审判员 邓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俊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