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屠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12号��告:屠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银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