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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屠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12号��告:屠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银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