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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徐玉平与徐洪芳、徐洪旭、徐洪兰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玉平,徐洪芳,徐洪旭,徐洪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徐玉平,男,193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徐洪芳,女,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徐洪旭,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徐洪兰,女,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玉平与被执行人徐洪芳、徐洪旭、徐洪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2061.09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5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证明,现被执行人已交付案款12100元,该案完全执结,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8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忠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