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林民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侯喜平与李元吉、赵瑞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喜平,李元吉,赵瑞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民二初字第34号原告侯喜平,女,汉族,1973年5月22日生,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刘龙福,安阳市殷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元吉,男,汉族,51岁,住林州市,系工地负责人。被告赵瑞鹏,男,汉族,36岁,住林州市,系正方有限建筑公司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喜平诉被告李元吉和赵瑞鹏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喜平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喜平撤回对被告李元吉、赵瑞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相庆代理审判员 钟 星人民陪审员 付莹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冯雪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