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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汾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闫某与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汾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闫某,女。被告席某,男。原告闫某诉被告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2月经朋友介绍认识,2006年4月举行婚礼,在互不了解的基础上,草率成婚。2011年3月4日补办结婚证。期间于2006年12月生子席某某。原告父母为维系双方婚姻生活,借给被告50000元购买一辆拉煤王汽车养家糊口,但被告赚了钱就去喝酒赌博,原告多次劝说,换来的却是辱骂和殴打。原告于2010年过年后,为了生活离家外出打工,双方分居至今,感情破裂再无和好可能。2013年12月12日原告向汾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12月15日原、被告自愿签了一份离婚协议,双方确认草率成婚,互不了解,分居三年,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如再不判离婚,只能给双方带来无尽的苦痛折磨。为此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席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按能力支付抚养费;被告支付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辩称,答辩人和原告感情很好,并生育一子席某某。原告称2010年过年后就离家外出打工分居至今,但双方是2011年3月份补办的结婚证,可见双方的感情是很好的,原告所讲与事实不符。婚姻期间借款50000元购买拉煤王汽车是事实,但2007年至2009年上半年答辩人驾驶该车一直在石庄镇周边小煤矿跑短途运输,每天账务均由原告父亲管理,收入分配答辩人一概不知,修车费用全由答辩人支出,当时正值煤矿鼎盛时期收入不菲,而收入全由原告管理,借款还未还了只有原告知悉,故原告请求归还借款50000元的要求不可采信。原告说答辩人喝酒赌博不是事实,答辩人不喝酒,只是有时小的赌博,生活中的争吵免不了,但没有殴打过原告,双方婚后没有过大的矛盾冲突。2013年答辩人感到身体不适,但还坚持开车挣钱,到2013年冬发现患有糖尿病开始治疗到现在,原告没有与答辩人共度难关,而是于2013年10月份扔下未成年的儿子并把家中约十几万元积蓄全部拿走外出打工。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每星期回来看儿子。离婚协议是原告伪造的,如双方同意并签署协议又为何再次起诉到法院呢?现答辩人患病,医疗费全靠父母姐妹支付,无能力抚养小孩,孩子需要母亲的关爱和教育,原告的离去对答辩人和孩子是多么沉重的打击。答辩人不同意离婚,也恳请原告念在多年的夫妻之情和可爱可怜的孩子份上,回家来营造一个美满幸福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4月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婚后感情较好。2007年1月24日生一子,取名席某某,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于2011年3月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近年来由于被告身患糖尿病,体力下降,无法工作,造成生活困难。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争执。2013年9月原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15日作出(2013)汾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证明、(2013)汾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以来,感情较好,并生有一子。近年来双方虽因家务琐事发生口角,但非任何夫妻间的实质矛盾冲突,原告应体谅被告生病后的思想压力,互相体谅,和睦相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闫某与被告席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汾生审 判 员  蔚建中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延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