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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连法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连法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初中文化,住韶关市新丰县丰城大道东40号客运公司综合楼601房。2014年9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旖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4月18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唐某某(在逃)一起驾驶摩托车从韶关市新丰县城窜至连平县元善镇建设局附近路段,由唐某某负责望风,张某甲将一辆停放在建设局门口豪爵牌红色男装摩托车盗走。被告人张某甲将盗得的摩托车骑到韶关市新丰县马头镇后交由唐某某销赃。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99.92元。2、2014年6月8日晚,被告人张某甲独自步行至韶关市新丰县龙福楼,发现该楼一楼车库后面防盗网裂开,遂爬进车库将被害人李某甲的红色珠阳牌助力车盗走,得手后张某甲将该助力车卖给唐某某。经鉴定,该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720元。3、被告人张某甲在其住处韶关市新丰县丰城大道东40号客运公司综合楼601房分别于2014年9月三次容留李某乙、潘某某、张某乙吸食“K粉”(氯胺酮)。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梁某某、李某甲的陈述,证人李某乙、潘某某、张某乙的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甲多次提供场所给三名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犯罪性质、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总和刑期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志荣审 判 员  张剑兰代理审判员  邹燕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