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3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田福海与冯伟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3848号原告田福海。被告冯伟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福海与被告冯伟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福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守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宋子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