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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杜启良与合浦县二轻工业物资供应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启良,合浦县二轻工业物资供应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杜启良诉合浦县二轻工业物资供应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26号原告:杜启良。被告:合浦县二轻工业物资供应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启良诉被告合浦县二轻工业物资供应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启良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启良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启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启良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何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