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茶法民督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中平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中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茶法民督字第53号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郭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志旺,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系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人李中平,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茶陵县。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李中平于2012年4月20日向申请人借款30000元,目前被申请人共欠申请人本金30000元及利息2900.04元。申请人为此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李中平给付借款本息共计32900.0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中平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本息共计32900.04元,同时承担本支付令申请费208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憨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文雅附适���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