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20-08-14
案件名称
吕笑笑与陈腾腾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吕笑笑;陈腾腾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081号原告:吕笑笑,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张瑞侠,女,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朱怀良,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腾腾,女,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吕笑笑与被告陈腾腾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全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笑笑的委托代理人张瑞侠、朱怀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腾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笑笑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后双方仅共同生活一个月,被告便以打工为名外出,此后不再与原告联系。被告通过媒人索要小彩礼32800元(当日返回2000元)实际为30800元,大彩礼10万元。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3.08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腾腾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农历××××年××月××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仅共同生活一个月,被告便外出务工,从此未再与原告联系。同居前,原告通过媒人贾来雨、吕某给付被告小彩礼款23800元,当日被告返还给原告2000元,实付彩礼款21800元,大彩礼款80000元,两次共给付被告彩礼款101800元。后双方为彩礼款返还问题发生纠纷,经他人调解亦无结果,原告遂于2014年12月18日诉讼来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00000元。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育龄妇女卡片,以及证人吕某的出庭证言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是彩礼款返还问题。本案中,原、被告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前原告共给付被告彩礼款101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个月的时间,原告虽未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彩礼款,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应酌情予以返还,以60000元为宜。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未到庭应诉和答辩,其同居前的个人财产无法查清,可另案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腾腾于判决书生效后20日内返还原告吕笑笑彩礼款60000元。二、驳回原告吕笑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笑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全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洪万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