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开商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余雪君与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雪君,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开商初字第801号原告:余雪君,浙江开化人。委托代理人:余红伟,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惠路398号。法定代表人:李炳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雪君与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贷纠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雪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63元,减半收取8031.50元,由原告余雪君负担。审判员 钟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朱一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