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法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王西军与被执行人密山市安顺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西军,密山市安顺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法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王西军,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密山市安顺煤矿。法定代表人金诗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西军与被执行人密山市安顺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密劳仲字(2014)第3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密山市安顺煤矿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密山市安顺煤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划拨密山市安顺煤矿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密劳仲字(2014)第3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明珠审 判 员 吕国祥代理审判员 卢晓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范增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