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潜民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安徽天元塑业有限公司与中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天元塑业有限公司,中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安徽天元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升友,总经理。被申请人:中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孙建,经理。被申请人:中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礼彬,总经理。申请人安徽天元塑业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中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从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8月5日)。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盛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熊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