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盘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春弹与何坤全离婚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盘民初字第21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何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董均康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经人介绍,于2007年2月2日在盘县平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5月20日生育长女何慧某,2013年10月21日生育次子何保某。原被告双方在婚前了解不够,认识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发生口角争吵,且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三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各种原因原告撤回了起诉。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存款。现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何慧某由原告抚养,男孩何保某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孩子抚养费。被告何某某辩称,被告与原告确实是打骂过几次,但都是原告的原因造成的,但为了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有欠平关信用社的50000元贷款及利息,若要离婚,原告应承担一半。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于2007年2月2日经盘县平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黔盘结字040700038”,婚后于2007年5月20日生育长女何慧某,2012年10月21日生育次子何保某。后因结婚证丢失,于2014年7月18日补办结婚证,结婚证字号为“J520222101-2014-000204”。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被告辱骂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暴力。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有欠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关信用社的50000元贷款及利息。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盘县公安局红果派出所对原告王某某的询问笔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当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孩子应由谁抚养?共同债务应如何承担?关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当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辱骂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于原被告婚生子女何慧某、何保某均属哺乳期后的子女,原告请求婚生女孩何慧某由原告抚养,婚生男孩何保某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主张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关于共同债务应如何承担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由于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故对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即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关信用社的50000元贷款及利息,应当由原被告各自承担50%。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女孩何慧某由原告王某某抚养,婚生男孩何保某由被告何某某抚养,双方互相不支付孩子抚养费。三、共同债务欠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关信用社的贷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由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各自承担50%。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董均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肖仁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