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民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玉琪与韩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初字第1815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睢县。被告韩某某,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所地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传庚审 判 员 李中伟代理审判员 王志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罗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