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民初字第15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北京达丰兆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诉济南万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达丰兆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济南万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初字第15619号原告北京达丰兆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46号,组织机构代码56365XXXX。法定代表人张德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俊彦,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如昕,女,1987年9月13日出生。被告济南万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15612号理想嘉园1-1801号,组织机构代码67725XXXX。法定代表人张青云,执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全,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原告北京达丰兆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以下简称达丰兆茂怀柔分公司)诉被告济南万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万天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济南万天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合同实际签约地人民法院即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达丰兆茂怀柔分公司与济南万天公司2010年9月29日签订的《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第10条争议与裁决条款约定:“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首页注明合同签订地点为北京市顺义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济南万天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济南万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的,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代理审判员 何庆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洁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