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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汪某与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汪某。被执行人龙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汪某与被执行人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4)望民初字第006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龙某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某的银行存款9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匡国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群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