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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蔡栋良与陈海鸿、肖枝平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栋良,陈海鸿,肖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蔡栋良,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陈海鸿,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肖枝平,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蔡栋良与被执行人陈海鸿、肖枝平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海鸿、肖枝平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陈海鸿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肖枝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陈海鸿、肖枝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指定二被执行人在2015年1月7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陈海鸿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肖枝平也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执行人均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2015年1月4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陈海鸿、肖枝平财产状况,但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2月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海鸿、肖枝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2月3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二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查询情况,并要求其继续提供被二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因无法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于同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威执行员 陈龙祥执行员 陈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燕附:引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