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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象民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温州宏铝铝业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宏铝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象民催字第7号申请人温州宏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中心工业园区纬15路227号(乐清市新兴电缆附件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黄旭仁,执行董事。申请人温州宏铝铝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010005123140671,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1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1月15日,出票人为桂林聚成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行桂林城中支行,收款人为广东飞普纳电器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玉环县全力机械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的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宏铝铝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蒙晓霞人民陪审员  苏 坚人民陪审员  钱宇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覃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