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民一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覃丽与李雪萍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丽,李雪萍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72号原告覃丽。被告李雪萍。本院受理原告覃丽诉被告李雪萍退伙纠纷一案后,原告覃丽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规避法律,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覃丽负担。审判员  梁柱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升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