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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志和与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志和;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20号原告张志和,男,1948年5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委托代理人于国锡,系白山市江源区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靖宇县。法定代表人张永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相涛,系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和诉被告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和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张志和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邵长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