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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商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李元奎与刘丽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奎,刘丽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337号原告李元奎,男,汉族,生于1957年6月2日,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刘丽丽,女,汉族,生于1981年7月21日,居民,住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侯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奎与被告刘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元奎已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元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李元奎负担。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