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卢建忠盗窃、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63号罪犯卢建忠,河北省廊坊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作出(1994)廊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建忠犯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五年二月十六日作出(1995)冀刑二核字第3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年九月十三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建忠在服刑期间,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4年1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建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0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