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朱某、贺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忠,贺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35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忠,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13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9月18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贺某,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1998年10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9月18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忠、贺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忠、贺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忠、贺某在本市白云区罗冲围鹅掌坦后街,趁黄某某不备之机,由贺某负责掩护,朱某忠盗得黄放在挎包内的iPhone5c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经鉴定,上述财物价值人民币2032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书证,检查、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朱某忠、贺某结伙扒��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忠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贺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辩称其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触犯了法律,现其认识到错了,家里小孩出生仅几个月,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忠、贺某在本市白云区罗冲围鹅掌坦后街,趁黄某不备之机,由贺某负责掩护,朱某忠盗得黄放在挎包内的iPhone5c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经鉴定,上述财物价值人民币2032元。同日,被告人朱某忠、贺某被公安人员抓获。缴获的赃物iPhone5c无���移动电话机1台,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朱某忠、贺某的供述,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苏某的证言,辨认材料,现场照片、搜查笔录,作案工具照片,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视频资料,扣押和发还清单,被告人朱某忠、贺某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朱某忠、贺某的前科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忠、贺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忠、贺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忠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忠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朱某忠、贺某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贺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三、缴获的作案工具镊子2把,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易细姣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人民陪审员  白春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尤晓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