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1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原告黎万银与被告李爱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万银,李爱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1765号原告:黎万银,男,49岁,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李爱东,男,28岁,土家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黎万银诉李爱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黎万银七日内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期满后,黎万银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建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