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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1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原告黎万银与被告李爱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万银,李爱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1765号原告:黎万银,男,49岁,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李爱东,男,28岁,土家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黎万银诉李爱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黎万银七日内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期满后,黎万银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建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