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李月勤诉被告方城县房产管理局、第三人程元岐、尚小瑞为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方城县房产管理局,程某某,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方行初字第6号原告李某(又名李某某),女,1959年9月5日生,。原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某),女,1970年4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聂文来,男,叶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城县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孙杰峰,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彭耀武,男,1965年8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霍雪天,女,1980年9月26日生。第三人程某某,男,1975年9月15日生。第三人尚某某,女,1974年2月12日生。原告李某、李某某诉被告方城县房产管理局、第三人程某某、尚某某为房屋登记管理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5年2月5日原告李某、李某某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章松审 判 员 杜 柯人民陪审员 燕 晓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秦 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