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福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晓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光,天津市福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0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光,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福隆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8号306室。法定代表人李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闵桂琴,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闫克芬,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张晓光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民四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晓光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晓光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晓光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晓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春燕审 判 员 从士康代理审判员 沈剑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淑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